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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淘金虎与郭洲、余丽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淘金虎,郭洲,余丽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淘金虎,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郭洲,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余丽晓,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淘金虎与郭洲、余丽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洲、余丽晓履行本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郭洲、余丽晓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洲在颍上县教育局处有收入(未结工程款)400000元。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洲在颍上县教育局处收入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