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新宇与左书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宇,左书珍,凯鑫(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0120号原告:唐新宇,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军,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书珍,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儒,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凯鑫(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5-95(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自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宇与被告左书珍、第三人凯鑫(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左书珍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新宇的起诉,并将本案已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4920元,退还原告唐新宇。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