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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立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541号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徐立清,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立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徐立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