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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谈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58号原告:谈某,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女,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谈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