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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艳宝与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宝,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宝。被执行人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兵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