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丽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闻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赤峰平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丽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74号申请人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赤峰平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赤峰丽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陈闻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丽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闻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闻华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00万元。申请人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金额为600万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营业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闻华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