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富强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富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施富强,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施富强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施富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施富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军应向施富强支付借款***元未受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施富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军应向施富强支付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