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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温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富广场支行,温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财富广场首层105、106、107之1、107之2铺、19楼1902、1903、1905-2房,组织机构代码73491553-3。负责人:刘然,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凤鸣、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锦锋,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温锦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温锦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财富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314.89元及利息(含复利)[截至2015年11月16日利息9716.51元、复利1583.52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约定的年利率的21.6%上浮50%计算];被执行人温锦锋应负担律师费500元,应负担受理费7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03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