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河北省某某岛市某某区迎春里38栋302室。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某某市山市水泥厂厂长,现住所地某某市公安局家属楼4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某某市公安局家属楼4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新天地小区2号楼3单元20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