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甘光照、黄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光照,黄燕萍,陈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光照,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燕萍,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照,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光照与被执行人黄燕萍、陈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黄燕萍、陈照共同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现代豪庭小区1-2-17A02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CF-2000-0171】,现因申请执行人甘光照与被执行人黄燕萍、陈照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燕萍、陈照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燕萍、陈照共同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现代豪庭小区1-2-17A02号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CF-2000-0171】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