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淑静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淑静,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初61号原告孔淑静,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杜风雷,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淑静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孔淑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孔淑静以与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达成和解��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淑静负担。审 判 长 雷素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