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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荆学荣与樊泽福、张和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学荣,樊泽福,张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荆学荣,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樊泽福,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张和梅,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荆学荣与樊泽福、张和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