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万清岭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清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171号原告万清岭,男,汉族,194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73505。住所地郑州市玉凤路与金水路交叉口发展国际大厦***层。负责人颜华利,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万清岭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2017)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清岭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44000元,此款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付清。(2017)原、被告就此事故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结清,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万清岭承担。上述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7月17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