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家献与高文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献,高文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704号原告:张家献,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北海城区,被告:高文涛,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张家献诉被告高文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献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献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26元(原告已预交1063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张家献负担。审 判 长  黄永敏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黄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