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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华明、杨利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明,杨利锦,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明,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利锦,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陈小明,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杨华明因与被上诉人杨利锦、原审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6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华明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福州市台江区签订,并在合同落款处注明签约地点福州,故合同签订地应为福州市台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杨利锦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杨华明与被上诉人杨利锦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如有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并在协议落款处载明“签约地点:福州”。现上诉人主张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主张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市,但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无法确定双方协议管辖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杨利锦主张上诉人杨华明及原审被告陈小明应偿还借款本息,故杨华明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杨华明住所地为福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