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国荣、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荣,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512号申请人:杨国荣,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56608281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黄塘坞。法定代表人:金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荣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早已停产倒闭,其厂房系租赁所有,厂区内的各类钢材、废铁等财产另案已处置完毕,处置款已分配给相关工人工资,负责人金小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相应的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