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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冠军与奉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冠军,奉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907号原告郑冠军,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奉成文,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冠军诉被告奉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冠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