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冠军与奉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冠军,奉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907号原告郑冠军,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奉成文,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冠军诉被告奉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冠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