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继成与张忠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继成,张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丁继成被执行人:张忠良丁继成申请执行张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5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