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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XXXX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708号之一申请执行平安XX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XX,行长。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7×××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824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