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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催5号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汇票号码为10200042/20103327、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光审 判 员 何 滨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