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阜阳市纵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淼、孙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阜阳市纵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淼,孙磊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13号原告: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388号安居工程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华,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孙冰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纵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淼,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阜阳市纵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淼、孙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