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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礼成、王根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礼成,王根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礼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音海军,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根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再审申请人郑礼成与被申请人王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审判决经过上诉二审,依法申请再审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郑礼成于2017年7月17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郑礼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郑礼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业剑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莉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