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031号原告:付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孙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