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大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大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大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2号大厦主七楼37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819872-6。法定代表人:侯静培。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9038。法定代表人:刘长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