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622号原告:唐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冯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