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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622号原告:唐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冯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