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亮与刘佳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刘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陈亮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0471、20470号《公证书》、(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1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0471、20470号《公证书》、(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