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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亮与刘佳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刘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陈亮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0471、20470号《公证书》、(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1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0471、20470号《公证书》、(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4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