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甲、马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甲被执行人:马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马某某甲、马某某乙(2016)陕0823民初37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93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计息时间从2015年5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互付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40元、保全费1300元、诉讼责任财产保险费85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负担1550元。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2016)陕0823民初3739号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马某某乙在拆迁房屋的补偿款17万元。另被执行人马某某乙自愿将扣足本案案款后剩余的房屋补偿款代马某某甲偿还(2017)陕0823执98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某某乙在拆迁房屋的补偿款17万元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