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宝兴与林叶洪、陈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兴,林叶洪,陈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936号原告:林宝兴,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颂,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叶洪,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美华,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林宝兴与被告林叶洪、陈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宝兴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陈鸳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