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南昌市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南昌市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雅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燕群,胡金生,陈昌育,王燕玲,吴轶,胡金良,吴琴华,罗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958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紫金城商业区B栋一单元101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7482。负责人:熊俊,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彬,系该公司银行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斌,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被申请人:南昌市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14号5栋1单元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王燕群。被申请人:江西雅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升大道461号达尔奇工业园2#厂房(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昌育。被申请人:王燕群,女,1972年9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胡金生,男,1968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陈昌育,男,1973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王燕玲,女,1974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吴轶,男,1974年1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胡金良,男,1962年3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吴琴华,女,1970年6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罗继红,女,1977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雅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燕群、胡金生、陈昌育、王燕玲、吴轶、胡金良、吴琴华、罗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雅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燕群、胡金生、陈昌育、王燕玲、吴轶、胡金良、吴琴华、罗继红的银行存款共计155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市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雅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燕群、胡金生、陈昌育、王燕玲、吴轶、胡金良、吴琴华、罗继红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冬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