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君濠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刘学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君濠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刘学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君濠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曹卫君。委托代理人:许卫权,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芳,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谢玉富,住湖南省衡南县。上诉人广州市君濠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君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学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君濠公司支付刘学芳医疗费损失41480.7元;二、驳回君濠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君濠公司负担。君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君濠公司无需向刘学芳支付41480.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学芳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刘学芳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花费医疗费用169949.96元。刘学芳提供的医疗发票与医疗明细没有原件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仲裁委未向白云区第八人民医疗调取刘学芳的医疗费用情况,广州市医保局仅根据复印件进行专业公式计算,不能确认真实性。2.一审中我方仅认可报销了66910元,并未认可刘学芳的医疗总费用为169949.97元。3.刘学芳属于高血压中晚期却在《员工入厂登记表》健康状况中写了“良”,具有欺诈性。且其多次集合不明身份的人闹事,采取多种手段阻止负责人上班,早有预谋,其欺诈行为应得到法院重视,维护我方权益。刘学芳辩称:不同意君濠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君濠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君濠公司认为刘学芳存在欺诈的事实,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医疗费的认定问题。刘学芳虽然没有提交医疗费发票的原件,但是其提交的《湖南省衡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可以证实其住院医药费为169949.97元。君濠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是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君濠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