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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汉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07号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凤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汉杰,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汉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商丘市泰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