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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小龙、张建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张建成,陈淑芹,泰安市鲁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已死亡。被执行人:陈淑芹,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张建成之妻。被执行人:泰安市鲁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龙与被执行人张建成、陈淑芹、泰安市鲁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于2016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泰安市鲁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泰安市天安模具有限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库存材料、办公用品等一宗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以保留价859364元流拍,申请执行人李小龙同意以流拍价接受拍卖财产用于抵偿债务856716元。2017年5月12日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拍卖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小龙抵偿债务856716元,差价2648元由申请执行人交付给被执行人。现上述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小龙同意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济仲裁字第143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玄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