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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关二雷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二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525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二雷,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泽州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4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二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二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关二雷醉酒后驾驶晋EY**10号白色众泰牌小轿车,沿陵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泽州县大东沟镇西洼路段时,被泽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关二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关二雷的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泽州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二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二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焦恬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