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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永根与龚有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根,龚有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75号原告:陈永根,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有才,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其他不详。原告陈永根诉被告龚有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陈永根承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