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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美霞与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霞,潘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303号原告:潘美霞,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辉,福建法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朝鑫,福建法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宏,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潘美霞与被告潘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潘美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美霞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潘美霞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长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