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徐晓龙、徐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二营巷“牛一绝”砂锅串串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后纠集徐某等四人,持械对被害人杨某和李某实施殴打致杨某鼻部创口,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害人杨某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未出庭证人霍永恒、范津妗的书面证言,被害人杨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7]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某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