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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云飞与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治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81号原告:崔云飞,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华路西怡莲新城3#楼小高层3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91753-7。法定代表人:葛宜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治刚,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云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飞撤回对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治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