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云飞与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治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81号原告:崔云飞,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华路西怡莲新城3#楼小高层3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91753-7。法定代表人:葛宜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治刚,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云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飞撤回对被告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治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