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加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加占,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小溪河供电所农电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凤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加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桂红、被告人曹加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曹加占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小溪河镇梨园村至小溪河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小溪河镇梨园村石井队路段(王某1家东侧)时,撞到行人毛正美,造成毛正美当场死亡。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曹加占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3448mg/100ml。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加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正美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加占到凤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加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凤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户口本、身份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凤阳县小溪河镇梨园村民委员会证明、凤阳县大溪河镇石塘村民委员会证明、凤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人王某1、任某、徐某、曹某、王某2、王某3、傅某的证言、凤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省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毒鉴字(2017)7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州公交认字(2017)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加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曹加占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加占亲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曹加占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加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加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凤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学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