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唐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唐影,刘世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邓少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影,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世军,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影及原审被告刘世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