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民委员会诉刘凤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民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716号原告: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民委员会,地址: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满族,该村委会主任,住凤城市赛马镇。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赛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赛马镇东甸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桂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