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振乾与寇文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乾,寇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梁振乾,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寇文艺,男,1966年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梁振乾与寇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寇文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寇文艺向申请执行人梁振乾支付借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虽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采取金额冻结措施(另案);被执行人行踪不定,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因此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