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3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正路与杨玉峰、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路,杨玉峰,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119号之二原告:胡正路,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峰,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新二路以北、高十四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杨玉峰,职务:执行董事。原告胡正路与被告杨玉峰、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5元,减半收取计187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53元,由原告胡正路负担。审 判 员 聂振锋人民陪审员 李大涛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