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道军不服管理****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306号申请人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35号。法定代表人:章一英,局长。被执行人:向道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长工商处字[2016]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道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道军的银行存款603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