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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义英、刘树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义英,刘树安,四川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义英,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飞,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枳龙,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安,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四川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北段64号5幢41号。法定代表人:汪义英,总经理。被上诉人:陈艺文,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汪义英因与被上诉人刘树安、四川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义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汪义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义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00元,减半收取53650元,由上诉人汪义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