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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兴隆花园*组**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7108606U。法定代表人:卓青海。被执行人:金平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河镇金水湾*幢*层*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9003U。法定代表人:何伟荣。我院受理的云南长盛建材有限公司诉金平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十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经通知到庭参加但未提交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庄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