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能、王修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能,王修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周能,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王修宏,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能与被执行人王修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2070元,在本院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