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973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及时按借款合同约定2%的月利率从2015年12月14日起偿还借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3.被告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4日,被告张某和案外人张某2以收购牛羊为由以夫妻名义共同借款人的方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失联不见踪影,案外人张某2将借款利息结息至2015年12月14日。此后,案外人张某2突然失去联系,被告张某至今不还款,原告一直向被告张某催款未果,无奈诉诸法院。被告张某承认原告赵某主张的事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2、被告张某向原告赵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赵某将借款交付被告张某,案外人张某2、被告张某向原告赵某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利率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张某2与被告张某理应偿还借款。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故被告张某承认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0‰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郭永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