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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252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136XU。法定代表人: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该公司银海新城项目部客服主管。被告:周祥军,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周祥军已完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