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爱芳与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芳,吴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249号原告:徐爱芳,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吴小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徐爱芳与被告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徐爱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爱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