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红珍、房丰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珍,房丰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日,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丰尚,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0日,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合众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红涛,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元修国,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红珍因与被上诉人房丰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红珍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红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刘红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红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马 蕊审判员 牛永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宵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